一、企業需要制定標準的情形
《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》第六條規定,制定企業標準有以下幾種情形:
(一)企業生產的產品,沒有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,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;
(二)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進步,制定的嚴于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;
(三)對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選擇或補充的標準;
(四)工藝、工裝、半成品和方法標準;
(五)生產、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。
二、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標準需要備案的情形
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五條,及衛生部《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》第二條的規定,下面兩種情形需要備案:
(一)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;
(二)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。
按照《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國衛食品發〔2013〕18號)要求,強調以下兩點:
(一)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,應當如實提交必要的依據和驗證材料。
(二)對已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,或者國家另有相關規定的,不再備案相關的企業標準。
三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管理部門
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是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,是企業組織生產、經營活動的依據。
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,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是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部門,其他部門沒有職權和義務審查食品安全企業標準。
四、企業制定標準的程序
《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》第八條規定,制定企業標準的一般程序是:編制計劃,調查研究,起草標準草案、征求意見,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,審查、批準、編號、發布。
《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》第十三條規定,企業標準應定期復審,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。當有相應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,應及時復審,并確定其繼續有效、修訂或廢止。
五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內容
衛生部《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》第六條規定:
企業標準應當包括食品原料(包括主料、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)、生產工藝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、限量、技術要求。
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/T1.1《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: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》的要求。
六、企業標準專家審查的規定
(一)《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》第八條規定,企業在批準、發布企業產品標準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。審查內容包括:
1.企業產品標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性;
2.技術內容的先進性、合理性和完整性;
3.試驗方法的科學性;
4.檢驗規則的可操作性;
5.標準編寫與《標準化工作導則》GB/T 1系列國家標準的符合性。
(二)《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》第十三條規定,標準審查必須經專家組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,專家組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填寫審查單(會議紀要)。
審查情況應當包括:審查日期、地點、起草單位、組織審查機構、參加審查人員名單。審查結論主要涉及:評價意見、主要修改意見和采納情況;所審查的企業產品標準送審稿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;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,應當具有相應的理由和相關影響的說明;是否予以通過審查等內容。
審查結論可以作為企業批準發布企業產品標準的技術依據。
七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定的責任主體
按照《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國衛食品發〔2013〕18號)要求,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。食品生產企業依法制定發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后,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;對其制定的企業標準內容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,并對備案后的企業標準的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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